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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5-02-26  | 来源: | 作者: | 点击:

  一、工作报告: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亡)后,24小时内分别向人社局和社保局电话报告,3日内书面报告(节假日顺延)社保局,并且在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亡)认定。

  二、工伤(亡)认定:所有工伤(亡)待遇的支付都必须凭人社局的工伤(亡)认定办理,所以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社局提出工伤(亡)认定申请,具体要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内容。

  三、伤残鉴定:工伤职工若伤害较重,医疗终结后,根据伤害程度进行一系列鉴定;需要进一步进行康复治疗的到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进行鉴定后进行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结束后,需要配备辅助器具要进行鉴定,然后配备相应的辅助器具;需要领取伤残待遇的护理费,也应先进行伤残等级(共十级)和生活自理能力鉴定,上述待遇都要凭鉴定依据才能支付。

  四、待遇支付:等医疗终结,工伤(亡)认定、伤残康复、辅助器具配备等鉴定完成后,提供费用票证及认定依据便可以支付工作待遇。实践中考虑到工伤个案的特殊性的复杂性,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尽快处理事件,工伤特别是工亡职工享受的待遇用人单位一般采取先垫付,再凭相关手续到社保局申领。对于高额费用用人单位垫付有困难如医疗、康复等费用,也可用基金先预付,然后结算的办法。对于用人单位采取先垫付后申领方式,用人单位要把握好标准,要在支付总额内垫付,若对额度把握不准,可咨询社保局,社保局将全力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工伤生育股窗口具体办理,电话:729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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